基隆市商業會章程

             中華民國73年12月26日第14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77年2月26日第14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81年1月8日第16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基隆市政府81.2.12.  81基府社行字第08287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第23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基隆市商業會。
第三條:本會以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基隆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基隆市。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國內外商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國際貿易之聯繫、介紹及推廣事項。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五、關於同業員工職業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六、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及證明事項。
七、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
八、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九、關於會員或社會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十、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一、關於會員接受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二、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三、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六條:本會舉辦之事業,須經理事會決議,但重要者應提會員代表大會決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第七條:本會得就有關商業之事項,建議於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
第八條:本會應答覆政府及自治機關之諮詢,並接受其委託。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本會以本市各商業同業公會及無商業同業公會組織之公司行號(工廠設有門市部,領有商業證照者視同商業之公司行號)為會員。
第十條:本會會員得選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以中華民國人民,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案,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之決議,依左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監事及享受本會一切權益;其所派之會員代表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

第十二條:公司行號會員非因廢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應予退會。
第十三條:本會每一團體會員選派之會員代表,其名額依負擔本會經費比例,舉派一至七名充任之,(每月負擔經費新台幣四百元(以上)者一名,每加滿四百元以上者加派一名,但最多不得超過七名)公司行號會員所派代表以一名為限,由負責人或經理人充任,其當選本會理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應有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第十四條:依前條所定之團體會員代表名額,由本會於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以書面通知所屬團體會員限期檢送年度預算,以憑核定會費負擔額及其會員代表人數,未依限期辦理者,依調查資料逕予核定,重新核定會費負擔額及其應派之會員代表人數,如應增派或減派,由本會以書面通知其原派會員,自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增派或減派,如逾期不增派者,視同放棄權利,逾期不減派者,由本會理事長及監事會常務監事會同就原派之會員代表中,抽籤決定其應減派之會員代表並分別通知已喪失資格之會員代表及其原派會員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如經改派,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第十六條: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第十七條:本會業奉總統98年5月27日華總一義字09800134321號令係有關商業團法第17條及76條條文修正並自98年11月23日施行,說明:一、依據總統府秘書長98年5月27日華總一義字第09800134310號函暨內政部98年6月8日內授中社字第0980010028號函辦理。二、按現行民法總則編(禁治產部份)親屬編(監護部份)及其他施行法部份條文業將「禁治產之宣告」修正為「監護宣告」(97年5月23日修正公布),爰配合條正本法第17條及第76條條文。
第1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為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消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有前項各款情事之者,喪失具代表資格,會員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76條: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經會員舉派後,應檢具證明文件及履歷,報經本會審查合格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方得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二十條:會員代表如因離職,或具有本章程第十六條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其代表資格者,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二十一條:會員代表已當選為本會理事或監事,在其喪失會員代表資格時,其理事或監事之資格,應隨同喪失。
第二十二條:會員代表如已離職,或發生本章程第十六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原派會員不予撤換時,經本會查明提報理事會通過後,應註銷其會員代表資格,通知其原派會員改派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理事二十一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七人,組織監事會,並置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均由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上項當選之理、監事,其名次依得票多寡為準,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本會理、監事遇有缺額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理事會、監事會舉行會議時,候補理、監事均得列席。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充任。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得票最多數者為當選。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得票最多數者為當選。
第二十七條:理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八條: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九條:本會因業務需要,聘請顧問,及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訂之。
第 三十 條:本會理事、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其所代表之會員依法予以停權或解散或註銷會籍者。
四、於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罷免,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
五、違背法令,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或廢弛會務而受主管機關依法予以撤免其職務之處分者。
第三十一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會務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二、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稽核理事會之經費支出。
第三十四條:本會應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由理監事聯席會議就會員代表中選派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三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分左列二種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三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常務理、監事組織主席團,輪流主持之。
第三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八條: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三十九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各開會一次,理事、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
第 四十 條:理事會開會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監事會開會時,由常務監事召集,並由理事會辦理之,常務監事為監事會開會時之主席。
第四十一條: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四十二條: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如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超過二個會次者,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辭職,另行改選。
理事或監事無故不出席理事、監事會議連續滿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或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其缺額。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四十三條:本會之經費收入如左:
一、團體會員會費。
(一)甲類常年會費:由各團體會員按照其甲類常年會費歲入預算總額十分之一負擔之。
(二)乙類常年會費:由各團體會員於其應繳納之甲類常年會費外,按照其乙類常年會費歲入預算總額百分之五負擔之。
二、公司行號會員會費:
(一)入會費:公司行號會員入會費,訂為三千元,由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公司行號會員比例其資本額按月繳納,(但入會第一年須一次繳納全年會費)凡資本額在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者,每月繳納會費三百元,在五百萬元以上(含五百萬元)不足二千萬元者,每月繳納會費四百元,在二千萬元以上者,每月繳納會費六百元。又在資本額五千萬元以上者(含五千萬元)繳費一千元整。
三、會員捐助費。
四、補助費。
五、委託收益。
六、孳息。
第四十四條: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計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及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四十六條:本會之預算、決算及會務,業務辦理情形,每年須編造報告並刊佈之。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四十九條:本會辦事細則及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另定之。
第 五十 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